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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阳冈酒厂侵权案:酒瓶设计抄袭剑南春,被判赔偿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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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阳冈酒厂侵权案:酒瓶设计抄袭剑南春,被判赔偿并道歉。这起案件引发了人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

那么,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保护究竟有多重要?我们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呢?

10月22日,山东景阳冈酒厂因与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剑南春”)发生商标侵权纠纷,拒绝接受临清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已经结束,山东景阳冈酒厂的上诉被驳回,以维持原判。

根据公开信息,一审法院发现剑南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第3036581号立体商标,批准使用第33类商品,包括蒸馏酒精饮料、白酒等,立体商标注册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月20日。

第3036581号立体商标包含的具体信息包括:

“是一个玻璃瓶,瓶口以下是细长的颈部,瓶体上部是圆形球形凸起,周围是莲花瓣图案,瓶体下部是椎体,呈裙状,有条状装饰,瓶体上下连接处有一圈凹纹,以矩形凹纹为底部装饰。”

一审中,山东景阳冈酒厂推出的涉案产品酒瓶被指出与剑南春提倡的立体商标均用于白酒。通过比较,瓶口以下为细长颈部,瓶体上部为球形,瓶体外有莲花瓣印花,瓶体下部为椎形、裙形,瓶体外有条纹,瓶体下部有矩形凹纹作为装饰。

虽然两者在材质和体积上有一定的差异,但并不影响两者的视觉相似性。

一审法院认为,山东景阳冈酒厂生产、涉案白酒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山东景阳冈酒厂认为,一审法院在判断商标是否相似时,只是机械地将所涉及的产品与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进行外观比较,没有判断商标是否相似的核心问题,即商标共存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解这一关键问题。

建议根据瓶子区分商品来源,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认知常识。更重要的是,相关产品与剑南春注册商标瓶相比,两者在局部细节上不同,浮雕图案也不同,有本质的区别。

因此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本案的主要争议之一在于景阳冈酒厂使用的瓶子是否与剑南春提倡的商标相似。剑南春主张的立体商标是三维标志与文字商标的结合。

三维标志包括瓶体造型结构和瓶体上所载图案的设计,具有显著性。剑南春使用后,瓶体不仅是一个容器,而且与立体商标的另一个文字元素“剑南春”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景阳冈酒厂表示,三维标志不具有显著特征的原因不成立。

同时,景阳冈酒厂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虽然是白色瓷瓶,不同于剑南春的透明玻璃瓶,但瓶体造型细长,瓶体上部为球形,瓶体下部为椎形;瓶体上的图案是圆球体上的莲花瓣,椎体上有裙子,瓶体下部有矩形凹纹作为装饰,即虽然两者有细微差异,但瓶体设计、图案设计、布局等高度相似,在三维标志明显、可以区分商品来源的情况下,涉案瓶体与被上诉人立体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构成相似性。

基于上述因素,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景阳冈酒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记者查询了历史公开信息,了解到景阳冈酒厂多次“抄袭作业”失败。

2008年3月,景阳冈酒厂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三碗不过岗”商标,该商标于2011年4月获批注册。但商标注册后不久,同样是酒类生产企业的三碗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商标纠纷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后作出裁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因此裁定撤销景阳冈公司“三碗不值班”商标。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鲁07民初222号文件,七匹狼公司起诉景阳冈酒厂和景阳冈公司未经允许在其生产的酒类产品显著位置突出,醒目使用“花开富贵”字样,起到识别产品来源的作用。事实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最后,一审法院认定景阳冈酒厂及其关联方侵犯了七只狼的商标,并命令景阳冈酒厂和景阳冈公司支付7万元赔偿金。

事实上,早在20世纪90年代,景阳岗酒厂就将著名的连环画家刘继木于1954年创作的《武松打虎》组画中的第11幅作为瓶贴和外包装饰,在景阳岗生产的陈酿系列酒瓶上使用,然后在刘继木的《武松打虎》组画中修改使用的第11幅申请注册商标并取得注册。

最后,法院判决存在主观过错,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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